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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.07.01

7/1起 恢復家庭類移工轉換雇主 雇主應當日安排檢驗PCR

即日起,恢復家庭類移工轉換雇主,雇主應於接續當日安排移工檢驗PCR
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,考量失能者家庭照顧需求,及家庭較無其他替代人力,且不致有產業移工群聚擴大傳染風險等因素
自即日起優先恢復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,得轉換由家庭類雇主接續聘僱(含期滿轉換)
至於其他產業移工仍暫緩轉換,未來將視疫情再行檢討。

家庭類雇主接續聘僱(含期滿轉換)家庭類移工應辦理以下事項:

1⃣安排移工核酸檢驗(下稱PCR):
承接家庭類移工之新雇主應於接續聘僱(含期滿轉換)當日,安排移工至合格醫療機構檢驗PCR,檢測費用應由新雇主支付。

2⃣雇主應依指引辦理防疫措施:
接續聘僱移工檢測PCR確診時,新雇主應負雇主責任,並依勞動部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
配合衛生單位安排就醫或送集中檢疫所隔離治療,並依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接續處理。
接續聘僱移工檢測PCR陰性,新雇主應依雇主指引,每日進行移工健康監測及記錄移工出入足跡。

新雇主若未於接續聘僱(含期滿轉換)當日,安排移工檢驗PCR
將依「就業服務法」第57條第9款規定,處新臺幣6萬至30萬元罰鍰,並不予核發接續聘僱許可及廢止名額。
雇主如果委託仲介公司辦理移工生活照顧,但仲介公司未善盡受任事務,違反防疫措施
仲介公司將被依「仲介公司違反就業服務法」規定,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。

為了減少移工跨境流動,只要符合條件移工之雇主,​
可申請延長其聘雇許可一年!​

資格 :​
109年3月17日至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」施行期間屆滿時止
聘僱許可期間屆滿之移工,​累計在臺工作期間將屆滿12年或14年者。​

申請聘僱許可相關作業​
產業類請洽(02)2380-1846黃先生​
社福類請洽(02)2380-1787陳小姐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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